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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产办字〔2010〕14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和第三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的规定,今年将对我省到期的第二批和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名单件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程序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分别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
二、监测时间及监测材料
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监测报告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报送电子文件。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解决农民工就业,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见附件2)。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2009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4.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三年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和上缴税收数额的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证明(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5.县以上农经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跨地区的由基地所在地的上一级农经部门出具文件证明及加盖公章),带动农户数、户均增收额等。
6.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三)更名企业报告
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证明,由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各州市上报的文件内容完整、清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监测的龙头企业进行抽查。
联系电话:0871-5749156(3523779)
联系人:陈冬冬 李怀军
邮件:ynnycyh@yahoo.com.cn
附件:1. 第二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doc
2.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运行监测表1—9.xls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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